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測繪系統與測量標志
第三章 基礎測繪與其他測繪
第四章 測繪資質與測繪市場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六章 地理信息應用與安全
第七章 地圖管理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維護地理信息安全,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為經濟社會發展、生態保護和國防建設提供服務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測繪地理信息相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將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創新和資源共享應用,支持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測繪地理信息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測繪地理信息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中小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加強愛國主義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
第六條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省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的需要,可以組織制定省測繪地理信息標準;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制定省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范。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創新和進步,加強關鍵技術的研究和開發,促進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推廣和應用。
對在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創新、進步和測繪地理信息共享應用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測繪系統與測量標志
第八條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統籌建設、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全省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免費向社會提供實時衛星導航定位基礎性服務。
第九條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向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表;
(二)建設、運行維護和服務方案;
(三)數據安全保障措施。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保密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永久性測量標志進行管理和維護,其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承擔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管護責任,簽訂管護協議,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管護費用。
第十一條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或者使其失去效能的,應當向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部門提出遷建申請,并提供工程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經批準遷建永久性測量標志的,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國家水準原點是國家重要的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在國家水準原點、附點以及參考點周圍五百米范圍內,禁止建設加油加氣站、易燃易爆物品儲存場所,禁止實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危及水準原點地基穩固或者影響正常觀測的行為。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青島市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國家水準原點的有關宣傳、保護工作。
第三章 基礎測繪與其他測繪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部門備案;財政部門根據年度計劃安排的基礎測繪項目和國家規定的測繪成本定額,核定基礎測繪經費。
第十四條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設與維護;
(二)全省陸域(含水域水下)以及近海(含灘涂及島礁)1∶10000至1∶5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測繪、制作與更新;
(三)全省時空信息數據庫、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維護與更新;
(四)地理國情監測、地面沉降監測及其數據庫更新維護;
(五)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量標志等省級測繪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與運行維護;
(六)全省航天航空遙感數據統籌獲取和處理分發, 實景三維模型建設與更新;
(七)省級基礎地理底圖與地圖集(冊)、標準地圖等公益性地圖的編制;
(八)國家和省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五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設與維護;
(二)1∶2000至1∶5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測繪、制作與更新;
(三)時空信息數據庫、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維護與更新;
(四)測量標志等測繪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與運行維護;
(五)地理國情監測及其數據庫更新維護;
(六)地下空間和地下管線調查測繪及其數據庫建立、維護與更新;
(七)航天航空遙感數據統籌獲取和處理分發,實景三維模型建設與更新;
(八)基礎地理底圖與地圖集(冊)、標準地圖等公益性地圖的編制;
(九)省和設區的市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六條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市縣統籌、陸海統籌、城鄉統籌的原則,對基礎測繪重大項目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
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時空信息數據庫、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等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二年,其他基礎測繪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過五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或者共享有關行政區域界線、地名地址、水系、交通、居民點、植被等地理信息的變化情況。
第十八條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民政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應急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應急測繪保障預案,建立應急測繪保障機制,及時提供基礎測繪成果。
第四章 測繪資質與測繪市場
第二十條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
甲級測繪資質的行政許可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乙級、丙級測繪資質的行政許可,可以依法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負責有關測繪資質的行政許可。
測繪資質的變更、延續、注銷等,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一條測繪人員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時,應當持有國家統一規定的測繪作業證件。
測繪作業證件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發放,由測繪單位統一申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地理信息活動。
第二十二條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多項測繪服務的,設單位可以一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綜合測繪;
對符合國家和省標準的綜合測繪成果,有關部門應當予以認可。
第二十三條需要進行招標投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依照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等不適宜進行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二十四條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地理信息綜合監管服務平臺。
測繪單位在實施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前,應當通過測繪地理信息綜合監管服務平臺辦理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登記。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條實行測繪成果匯交制度。
基礎測繪項目形成的測繪成果,測繪單位應當自項目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非基礎測繪項目形成的測繪成果,項目出資人應當自項目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測繪成果的副本和目錄實行無償匯交。
第二十六條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匯交工作。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公眾版測繪成果的加工和編制工作,通過提供公眾版測繪成果、保密技術處理等方式,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應用。
測繪成果屬于國家秘密的,適用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社會提供基礎測繪成果。
需要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密基礎測繪成果使用申請表;
(二)單位注冊登記證書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四)項目批準文件、項目任務書、項目合同書、委托函等可以證明使用目的的材料;
(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的制度、場所、設施、條件等相關說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于政府決策、國防建設和公共服務的,應當無償提供。
除前款規定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因防災減災、應對突發事件、維護國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
依法有償使用測繪成果的,使用人與測繪項目出資人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條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涉及測繪的其他使用財政資金項目,其申報部門或者單位應當通過全國地理信息資源目錄服務系統進行測繪成果查詢,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避免重復測繪。
第三十一條測繪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質量管理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基礎測繪項目、重大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以及重點建設工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形成的測繪成果,應當由測繪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提供和使用。
第六章 地理信息應用與安全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和交換工作的領導與協調,完善共建共享機制,促進數字山東建設。
共享的地理信息資源,應當采用國家和省規定的地理信息數據標準。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提高地理信息資源供給能力,加強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和網絡安全防護能力建設,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提升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涉及地理信息的電子政務、公共服務和業務管理等信息化系統,應當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創新服務方式,推動地理信息應用,為各級人民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提供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數字山東、智慧城市等建設中,應當加大地理信息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的推廣應用,通過政府首購、訂購等采購方式,推動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創新和進步。
第三十五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以及擬冠以"山東""山東省"等字樣的地理信息數據,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審核,經與有關部門會商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發布。
第三十六條鼓勵、支持社會資金投資地理信息產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財政、金融、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激勵措施,支持企業自主創新和開發各類地理信息產品,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促進地理信息產業與其他產業融合發展。
第三十七條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實行可追溯管理制度。
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生產、使用、保管單位,應當具備法定的保密條件,并依照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銷毀等情況進行登記造冊,長期保存。
地理信息涉及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地理信息采集、存儲、處理、應用和網絡傳輸中,不得危害國家安全,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對基礎測繪成果資料實行異地備份存放制度。
第三十九條 測繪航空攝影的底片、數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經保密審查和保密技術處理后,方可使用。
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進行測繪航空攝影的,應當遵守國家和省航空飛行管制的有關規定。
第七章 地圖管理
第四十條自然資源、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商務、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大數據、網信、保密、通信、海關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生產、銷售、進口、出口和互聯網地圖服務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國家主權,保障信息安全,方便群眾生活。
第四十一條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依法報送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進行審核。但是,景區圖、街區圖、地鐵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的地圖,可以委托設區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進行審核。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標準樣圖,并及時更新,無償提供使用。
第四十三條鼓勵和支持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開展地理信息開發利用和服務。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定期對地圖新增內容進行核查校對,每半年將新增標注內容以及核查校對情況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部門備案。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需要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應當公開收集、使用規則,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戶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四條地圖內容表示,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編制行政區劃地圖標載地理要素的,不得收取標載費用。
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和公開發行的交通圖、旅游圖等地圖的,應當標載國家機關、醫療機構、學校、圖書館等公共地理信息,但不得收取標載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互聯網上傳標注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
第四十五條進口、出口涉及地圖的出版物或者其他產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進口、出口地圖的,應當向海關提供地圖產品有關審核批準文件。印刷的境外地圖產品應當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銷售或者散發。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日常檢查,建立測繪資質、質量管理、成果保密監督制度,健全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抽查機制,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依法查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健全測繪地理信息違法行為投訴和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并對接到的投訴和舉報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查處違法測繪行為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登記臺賬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二)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測繪行為直接相關的設備、工具、原材料、測繪成果資料等。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保密、國家安全、公安等有關部門,加強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并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備案信息進行核查。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的信用管理,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完善信用獎懲機制,向社會公布信用信息,并提供查詢服務。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家安全、市場監管、新聞出版、保密、海關等部門和單位,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定期開展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和保密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地理信息產業新業態、新模式采取包容審慎的監督管理方式,為地理信息產業創新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國家水準原點、附點以及參考點周圍五百米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青島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加油加氣站、易燃易爆物品儲存場所的;
(二)實施采掘、爆破的;
(三)其他危及水準原點地基穩固或者影響正常觀測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發布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以及冠以"山東""山東省"等字樣的地理信息數據的,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編制行政區劃地圖標載地理要素收取費用的,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未按照規定處理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05年5月27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的《山東省測繪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