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統計管理,規范測繪統計行為,保障測繪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測繪統計工作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測繪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根據測繪事業發展需要建立測繪統計指標體系,進行測繪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提供測繪統計信息和咨 詢服務,發揮測繪統計信息的決策參考和監督作用。
測繪統計調查對象包括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以及從 事測繪活動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
測繪統計調查的方式包括定期統計報表和專項統計調查。
第三條 在國家統計局的指導下,國家測繪局規劃財務司負責指導全國測繪統計工作;國家測繪局管理信息中心是測繪統計工作機構,負責測 繪統計工作的組織管理。
地方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計機構和同級人民 政府統計機構的業務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測繪統計工作。
第四條 地方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測繪統計工作的領導,確定統計機構、統計負責人,設定統計崗位,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 人員,保障測繪統計工作經費,將測繪統計工作納入部門工作計劃并組織 實施。
第五條 測繪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測繪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第六條 測繪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獨 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 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第七條 測繪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章 統計機構和人員
第八條 國家測繪局規劃財務司的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測繪綜合統計工作,監督重大測繪統計工作項目的實施;
(二)審定測繪統計指標體系、測繪統計管理制度、測繪統計報表制 度等有關測繪統計工作的規章制度;
(三)協調審核年度測繪綜合統計數據。
第九條 國家測繪局管理信息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測繪統計規章制度和測繪統計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測繪統計指標體系,管理測繪統計調查項目,制定測 繪統計報表;
(三)開展測繪統計數據的分析與應用,提供統計咨詢服務;
(四)負責測繪統計質量控制和監督,采取措施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五)管理、受權發布全國性的測繪統計資料;
(六)按要求向國家統計局等部門提供測繪統計資料;
(七)負責測繪統計信息化建設和技術推廣;
(八)指導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測繪局所屬單位的測繪統計工作,定期開展檢查和考核評比;
(九)組織測繪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
(十)負責與國家統計局的業務聯系;
(十一)開展測繪統計對外交流。
第十條 地方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計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部門測繪統計規章制度和測繪統計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國家測繪局部署的統計調查任務;
(三)對本部門和本行政區域的測繪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提供咨詢服務;
(四)管理和提供本部門的測繪統計資料;
(五)負責本部門和本行政區域內測繪統計信息化工作的實施;
(六)指導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本行政區域內測繪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工作,組織開展檢查和考核評比;
(七)組織對本部門和本行政區域內測繪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
(八)負責與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計機構的業務聯系。
第十一條 測繪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統計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測繪統計工作任務的需要,設置統計機構或賦予有關機構統計職責、確定統計負 責人、配置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依法履行組織協調本單位的測繪統計工 作、完成測繪統計調查任務、提供測繪統計資料、管理測繪統計調查表等 職責。
第十二條 測繪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以下職權:
(一)統計調查權:調查、搜集有關測繪統計資料,召開有關測繪統 計會議,要求有關部門和人員提供測繪統計資料,檢查與測繪統計資料有 關的各種原始記錄,要求更正不實的測繪統計數據;
(二)統計報告權:將統計調查所得資料和情況進行整理、分析,及時、如實向上級機關和統計部門報告;
(三)統計監督權:根據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對測繪工作進行統計監督,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的建議。
第十三條 承擔經常性統計調查任務的各級測繪統計人員應當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積極參加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組織的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 格考評。
第十四條 測繪統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統計人員因工作需要調離 統計崗位時,有關單位或部門應選派能夠承擔規定職責的人員接替,并須 辦清交接手續,先補后調;對不稱職、不合格的統計人員應及時進行調 整。統計人員變動后,應當及時向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計機構報告。
第十五條 測繪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堅持如實提供統計資料,對其搜集、審核、報送的統計資料負責,不得虛報、瞞報, 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有其他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 行為。
第三章 統計調查管理
第十六條 國家測繪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家測繪局擬定,并依法定程序報國家統計局審批或備案后實施。
第十七條 地方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自身管理需要制定補充性測繪統計調查項目,并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或備案,同時報上一 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計機構備案后實施。
第十八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內設機構因業務需要進行統計調查的, 須擬定統計調查方案,報經本部門統計機構備案登記后進行,其調查所得 專業統計資料,應同時提交本部門統計機構。
第十九條 測繪統計調查應結合測繪統計報表制度和統計專項調查進行,避免重復調查;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和統計編 碼等要科學、規范,確保調查項目的準確性和權威性。
第二十條 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測繪統計調查項目報表,必須在右上角標明表號、制表機關及其文號、批準機關及其文號或備案機關及其文號、 有效期限等標志。
第四章 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一條 測繪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應當經本單位負責人或統計負責人審核、簽署意見并加蓋本單位印章。
第二十二條 全國性測繪統計資料,由國家測繪局管理信息中心統一管理;地方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測繪企業事業單位的測繪統計資料,由本 部門或本單位統計機構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測繪企業事業單位應建立統計資料管理制度,按照檔案管理標準和方法,妥善保管、調用和移交測繪統計資 料。
第二十四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由本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
第二十五條 測繪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測繪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 于統計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國家測繪局統計機構對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測繪局所屬單位的統計工作定期進行考核評比,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 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地方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測繪統計工作情況,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及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對相關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或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1 年印發的《測繪統計工作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